律师说法

医疗纠纷:使用青霉素前未行皮试致患者死亡,医院赔偿

发布日期:2021-03-11  来源: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

【摘要】夏某某因肚子不舒服就自己开着电动三轮车带着亲属等人到x县中医院就诊,通过一系列身体检查后予以输液医治,在输液进程中夏某某逝世。2019年8月26日法院经审理以为,经判定夏某某首要死由于过敏性休克,辅佐死由于冠心病。县中医院在没有进行青霉素皮试的情况下直接运用青霉素违反了医治标准,存在差错,依法应当承当80%补偿职责,补偿原告各项丢失650865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青霉素,医治标准,医疗差错,过敏性休克


一.原告陈说
2018年8月24日上午,夏某某因肚子不舒服就自己开着电动三轮车带着亲属等人到x县中医院就诊。通过一系列身体查看后,确诊病况为:咳嗽病(风热犯肺证)、肺部感染、左上腹痛苦原因待查。之后x县中医院即组织了病房及床位给夏某某等候输液医治,期间夏某某的主治医生开具的青霉素处方用药自药房还未取回时,护理站现已将提早储藏的且患者及家族不知情的药液输入夏某某体内较长时刻。
第二瓶输液不久,发现夏某某用劲哼了两声,处于昏倒状况,喊话不应,脸部及身体出现异常。经家人数次催找护士才勉强到病房查看情况,护士脱口说出“药物过敏”,并给个单子让患者家族快去药房拿药挽救,后经抢救无效,当日12时18分宣告临床逝世。
二.医方认为
本案是医疗危害职责纠纷,刘某某等所述的经过和理由部分不现实。x县中医院在患者入院后,严厉依照医疗规程对患者进行一系列医治办法,在医治规程方面没有差错。对判定定见书,该定见书尽管判定了夏某某首要死由于过敏性休克,辅佐原由于冠心病,但没有清晰认定x县中医院存在的差错程度。
在判定书的第六页,提取汗水交托付方x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行血IgE查看,但只在判定书看到了判定定论,没有看到查看定论相关根据,而IgE查看是承认x县中医院是否有差错的现实根据。IgE是过敏性反响的介导要素,正常人血液介导要素含量为每毫升10-100IU。假如检测出每毫升大于100-333IU,可能是患者过敏性体征或病原体引起的。该判定定论显现患者每毫升含有398.30IU。
三.判定认为
夏某某首要死由于过敏性休克,辅佐死由于冠心病。司法判定定论为:x县中医院在对夏某某的医疗诊治进程中存在差错,该医疗差错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主张参加度为60%-80%(仅供法院参阅)。
四.渝宏认为
x县中医院在没有进行青霉素皮试的情况下直接运用青霉素违反了医治标准,存在差错,依法应当承当补偿职责。经归纳考量,结合司法判定中心判定意见,应承认x县中医院的职责份额为80%。
x县中医院辩称医生尽管开具处方要求对患者运用青霉素,但长期和临时医嘱单显示根本没有对病人使用,既没有给患者进行青霉素皮试也没有对患者运用而莫西林克拉维酸钾药剂。而且,在患者的医疗费清单上也没有显现上述药物的明细。因而,该判定定论不能作为x县中医院承当职责份额的根据。
夏某某的长时间医嘱单显现事发当日11时30分x县中医院对夏某某运用了青霉素,且医生、执行人、核对人均在长时间医嘱单上签名承认。假如没有运用或中止运用,应由医生在该长时间医嘱单中止栏签名,但该长时间医嘱单中止栏并无医生签名,不能证明x县中医院没有对夏某某运用青霉素,x县中医院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五.法院判定
2019年8月26日法院判定,被告x县中医院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各项丢失650865元。
六.小结
夏某某生前通过具体的医学查看和透视,无病危史及冠心病史,县中医院未严厉依照医治标准运用主治医生处方药,而私行运用不明来历的“储藏药”进行了输液,后经证实为青霉素,且未做皮试,导致夏某某过敏性休克逝世,理应承当应尽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