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发布日期:2019-06-12  来源:任慧律师

 [案情分类]:确权析产纠纷

[案情简介] 唐某与喻某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不久便开始了同居生活,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唐告为解决喻某户口问题,于是共同购买了坐落于重庆市某区房屋作为婚房,按照售楼人员建议(房屋权利人为一人才能迁移户口),将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该房屋的首付款、装修等费用均由唐某支付。

然而,在双方同居期间唐某多次向喻某要求在房产证中加上唐某的名字,但均遭到喻某拒绝房屋,之后又因其他原因分手。

[案件办理] 我所律师通过对认识同居以及购房合同和付款材料进行分析,根据实际情况起草了针对性的起诉状。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与法院沟通,向当事人及时通报突发情况,准备应对策略,*终迫使被告退还购房装修款项。

[律师代理意见]    **,涉案房屋应当归原被告共同所有。

第二,因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导致购房目的不能达成,被告应当退还原告支付的费用。

[判决结果] 由喻某向唐某返还购房款和装修款项。

[律师点评]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涉案房屋在双方同居时购买,且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同居期间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所以涉案房屋系原被告的一般共有财产。

本案属于典型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恋人之间为了结婚目的而共同购房的情况常常发生,一旦双方未能结婚,势必会对双方共同财产的分配产生矛盾,因此,合理地保留证据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