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放贷,能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发布日期:2021-05-10  来源: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

违法发放贷款罪”一直是一把悬在金融机构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然而,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违规发放贷款,是否构成非法放贷罪?


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就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因违规发放贷款而被认定为非法放贷罪的案例进行归纳整理。


以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等工商资料、省政府金融办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证信中心机构信用代码证等资料为依据,确认该公司为依法从事小额贷款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作为其他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应贯彻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依法经营,并遵守法律法规。身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员工,属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其审批贷款的职责,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构成了《刑法》规定的非法发放贷款罪。


违规放贷.jpg


有关典型事例


[案例索引1]

被告甘某挪用公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书。

(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原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

(法庭裁定)

在此基础上,查到的工商资料,如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江苏省政府金融办的文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都可以证明高淳县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依法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是非货币性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被告人甘某是该公司的总经理,其主体是该公司员工。

第二,非法发放贷款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如《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管理条例》等。如果借款人在法律上应审查其是否符合有关贷款条件而不审查,如果借款人在法律上应审查其信用等级和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营利性而不审查,如果借款人应审查其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而不审查,那么这些行为都属于“违反国家规定”。

该案件中,作为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的甘某在其他金融机构任职,明知借款人没有资金需求,且不具备实际用款人资格,利用自己的贷款审批职能,违法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后由其本人负责,其行为符合非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案例索引2]

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0621刑初136号,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法庭裁定)

我们认为,昭通市昭阳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经云南省金融办批准,在昭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中国人民银行证信中心颁发的机构信用代码证书。

2009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将小额贷款公司的代码定为金融机构二级分类代码Z-其它,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其他金融机构。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作为其他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应贯彻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依法经营,并遵守法律法规。

在路某集团需要贷款5000万元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隐瞒事实真相,明知19个自然人是帮助路某集团贷款的人,仍以19个自然人名义分散贷款,向路某集团发放贷款5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应依法惩处。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案例索引三]

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兰溪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1刑初343号

(法庭裁定)

经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由自然人和企业法人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被告叶某是该公司员工。

在发放贷款时,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和还款方式。在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侵占银行或客户资金;不得在业务活动中徇私舞弊,徇私舞弊,向亲友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业务管理制度。发放贷款超过500万元,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犯罪嫌疑人叶某是一家金融机构的员工,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该案件中,汪某、马某2、马某1、胡某1均为被告人叶某的亲属或近亲,均为法定关系人。犯罪嫌疑人叶某因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放贷应从严惩处。

技巧:

案件的判决结果只是个别案件的判决结果,由于每个案件的判决结果都不相同,因此,本案的判决结果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仅供读者参考。


有关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6条第(二)项,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有前两款罪的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金融法律规定确定关系人的范围。


2.《*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

第42条[非法发放贷款(刑法第186条)]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非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非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